2025二建《政策法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必背
第一部分:二建《政策法规》必须掌握二建考试
1.2 二建《政策法规》建设工程物权制度【预测 4 分】
1.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合同效力: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预告登记:未经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物权:所有权【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出租。
7.地役权【借道通行、限制层高】: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不得单独转让、单独抵押。
8.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有权处分的可以抵押【不动产登记,动产合同生效】,无权处分的不得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9.质权:动产质权【交付设立】和权利质权【权利凭证(票券单等):有凭证的自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登记时设立。其他财产权均自登记时设立】。
10.占有:注意恶意占有是建立在无权占有的基础上;注意他主占有: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1.4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预测 4 分】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4.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5.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3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预测 4 分】
1.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违纪】;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弊】。
2.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执业、出现损失的,由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
3.不予注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4.受聘、执业范围包括:不局限于施工单位,不局限于项目经理。
5.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6.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4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预测 3 分】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 3 年;不良信用信息 6 个月至 3 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属于《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2.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资质不良“本单位证书”;承揽业务不良“投标,不好好干活”;质量不良;安全不良。
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预测 3 分】
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核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2.乡、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4.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 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二建《政策法规》高频重点
1.1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预测 2 分】
1.区分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的内容,注意《建筑法》属于经济法。
2.法的形式: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限制人身自由、税收、诉讼仲裁等,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
3.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6 二建《政策法规》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预测 2 分】
1.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行政合理性的内涵包括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诚实守信: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执法”。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除:部门规章、市级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3.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
4.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5.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行政强制措施: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
7.地方性法规:可以查封、扣押;不得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
1.7 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制度【预测 2 分】
1.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不满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 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应当减刑:“重大”。
3.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单位犯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3.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预测 2 分】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限额以下的
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 万元或建筑面积<300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2.条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
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 2 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1二建《政策法规》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预测 2 分】
1.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占地;损坏公共设施;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
资料;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拆除工程备案。
2.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明确施工安全关键点并提出指导意见;对“三新”等工程的施工安全提出措施建议;对工程设计成果负责。
3.监理单位:(1)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2)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一般情况,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2)、(3)应当予以报废】(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5.安装、拆卸: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二建《政策法规》理解熟知
1.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预测 1 分】
1.1)单位作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2)特殊的职务作品:工程设计图,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3)委托作品: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
3.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20 年;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10 年】和外观设计【15 年;新颖性】。自申请日起计算。
4.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1.5二建《政策法规》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预测 1 分】
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4.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固体废物:排放量;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6.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7.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1 二建《政策法规》建筑市场主体的一般规定【预测 1 分】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特别法人【机关法人】。
4.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设立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非常设的下属机构。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5.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7.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8.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9.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0.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2 二建《政策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预测 1 分】
1.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
2.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可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有效期为 5 年。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
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3.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施工中违法乱纪【较大以上或者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4.区分撤回;撤销【违法领证】;注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5.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小骗 1 年,大骗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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